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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第3人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谈谈第3人撤销之诉理论包含哪些内容——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第3人撤销之诉理论 (1)理论基础 1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3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1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3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3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3人的利益。 (2)现实的必要性 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3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3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3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1阶段缺少对第3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3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3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第3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3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第3人撤销之诉是1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1种事后非常的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3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1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3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1些。第3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1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3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1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3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1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第3人撤销之诉1般是由第3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提起申请是应向法院提交第3人撤销之诉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该注明特定的法定事由。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理论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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