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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浅析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

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浅析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业务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治理条例》:; 第5十5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入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入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划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流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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