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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讨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不当减刑裁定的意见应如何处理?

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讨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不当减刑裁定的意见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不当减刑裁定的意见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宣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投递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视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旬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终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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