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无罪辩护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畅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无罪辩护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划定: 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门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前提,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往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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