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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无罪辩护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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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划定: 察院对案件入行审查后,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门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前提,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往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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